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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强制猥亵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平舆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平舆县文化路中段被害人徐某某租住的房屋处,将房门破坏后进入屋内欲实施猥亵,因房内没有人而后离开;2020年5月 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再次窜到徐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徐某某熟睡之际,推开之前破坏的房门,以恐吓手段,迫使徐某某屈服,揉摸其胸部和下体实施猥亵。

    2020年05月15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尾随受害人韩某某至平舆县健康路中段**公寓韩某某租住的房屋处,从其窗户翻进屋内,欲对韩某某进行猥亵,由于韩某某大声呼救、挣扎,闫某某害怕遂逃跑; 2020年5月18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再次尾随受害人韩某某至其租住的房屋内,欲对其进行猥亵被发现后逃跑。

    2020年5月18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平舆县城南小李庄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欲对受害人杨某某进行猥亵,被发现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辨认笔录;浏览器搜索记录12页;上网记录及乘车记录15页;

2.证人冯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笔录;

6.讯问视频光盘一张;偷拍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多次进入他人住室欲对他人实施猥亵或成功对他人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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