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捕前住**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宣化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23时左右,尾随被害人朱某某至宣化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处,不顾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采取强行拖拽的方式,抢夺被害人朱某某所挎的挎包,致被害人朱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外踝擦伤。后被告人闫某某携带所抢夺的挎包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 4、证人郑某某证言;5、诊断证明、被害人身体相关部位照片;6、被告人指认做案现场的指认笔录和照片;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指认照片;8、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顾他人安危抢夺他人财物,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财物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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