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某某与被执行人被告人闫某某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闫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闫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2018年1月5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依据(2017)黑0202执104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闫某某在中国银行鑫海支行的退休金账户予以冻结,并邮寄送达《冻结裁定书》。闫某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到龙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录入指纹,恶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冻结的闫某某社保退休金账户长期未有进项。2019年2月14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对闫某某拒不履行的行为下达《罚款决定书》。直至2019年5月龙沙区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前闫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经侦查,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闫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黑龙江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认证查询系统截图、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送达回证等;
2.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懿楠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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