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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8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平舆县庙湾镇黑田村委黑田西公路上,因行车纠纷与黑田村委村民被害人田某甲发生打架,闫某某将田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甲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 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

3.​ 证人田某乙、田某丙、秦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平舆县公安局庙湾派出所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田某甲受伤照片3张,伤害现场处置登记表5份,平舆县人民医院120出诊记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审前社会调查表,平舆县司法局对闫某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保证书,被告人闫某某户籍证明。

5.​ 鉴定结论

6.​ 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胡季芬

2017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联系电话152911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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