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羊二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哥俩都在杨庄集市场赶集做买卖,之前三人在中捷赶集时双方有过纠纷。当天上午10时许闫某某找到王某甲、王某乙摊子前双方言语冲突,进而发生打斗,王某甲、王某乙哥俩持木棍,闫某某持细铁棍,双发在争执中都有受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1.书证:公诉申请,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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