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58********,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住肇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闫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家住肇东市**镇**村**屯,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
2019年12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去肇东市**镇**村**屯村民高某某家串门,当时李某某和妻子于某某也在高某某家中,因开玩笑闫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发生口角,后被在场村民劝离,闫某某回家后气愤难平,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又去高某某家找李某某理论,在高某某家室内,闫某某与李某某口角后发生争执,闫某某用尖刀将李某某后背部、右臂扎伤,侦查人员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闫某某抓获。
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闫某某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闫某某作案用尖刀(照片);
2.书证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有关说明及照片等;
3.证人于某某、白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致 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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