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镇**村**建材厂和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厮打,后闫某某用石头将刘某某鼻子砸伤。经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6日闫某某到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丘县**村支部委员会出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海霞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