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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4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早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将垃圾倒在自家门口附近,将垃圾铲到王某某家院中,王某某与其子赵某某前往查看,闫某某与王某某理论,理论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闫某某用头撞王某某,致王某某倒地受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华

                                检察官助理:许铭鑫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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