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下午18时许,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进入被告人闫某某果园内偷摘桃子被闫某某发现,双方发生口角,后闫某某用拳头将李某乙面部打伤。经晋中市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右颧弓凹陷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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