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2016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阜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在滦平县**镇**村一饭店吃饭、喝酒,饭后谭某某与闫某某发生口角。在走出饭店时,谭某某先打了闫某某面部一拳,闫某某也随即回击了谭某某面部一拳,谭某某随之躺倒在地。经滦平县司法医学中心鉴定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