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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中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0年4月14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1月12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同年4月11日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蓝色新钿摩托车载王某某、武某某(二人已判刑)沿祁清公路从**村至**村看音乐会,到达会场后因人多看不清表演,被告人闫某某与王某某、武某某原路返回。途中,闫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故意“蛇形”行驶。当日20时40分许,当车行至**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别车,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打,王某某、武某某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闫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双刃刀捅刺李某某胸部和臂部三刀,随后被告人闫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王某某、武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由于心、肺损伤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丢弃凶器并潜逃。2020年1月11日,祁县公安局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永杭高速公路的工地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谅解书、谅解协议、承诺书、收条等材料各壹份;

7.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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