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1**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1**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因情感纠纷欲杀死其前妻温某某,2020年5月21日8时许,闫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壁纸刀刺向温某某,温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闫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被害人温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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