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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6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科技园*号楼下,被告人闫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车牌号为冀A*****的棕色宝马牌X3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及膜和左前叶子板砸坏。经鉴定,该车前挡风玻璃及膜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48元;左前叶子板钣金喷漆及工时费用为人民币1800元,合计人民币7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园**号楼**单元**号,电话:1860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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