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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敲诈勒索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镇**村委,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6日(农历正月初八)晚上,被告人闫某甲和霍某某在平舆县西洋店镇街上闫某乙家打牌时发生纠纷,闫某甲欲打霍某某时被人劝住。后在刘某甲的怂恿下闫某甲追上霍某某欲用脚踢霍某某,结果踢空了,自己摔倒跪在地上造成左腿胫骨上端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后交叉韧带损伤后住院治疗。闫某甲在报案后指使刘某甲、姜某某等人作伪证称膝盖被霍某某跺了一脚后受伤倒地,后借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迫使霍某某赔偿其3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工作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共28页;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协议;平舆县委县政府督查通知平督[2019]171号一份;举报材料;闫某甲被殴打案卷宗复印件一份;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闫某乙、姜某某、张某甲、岳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桑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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