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乡**村。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7月11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事先预谋,进入清徐县**镇**村刘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盗窃中华(硬)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1条,娇子(宽窄好运)香烟1条、天子(金)香烟1条、南京(炫赫门)香烟7盒、云烟(软珍品)香烟3盒和现金8000余元。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38元。
2020年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进入清徐县**镇**村庞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30余元。
2020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进入清徐县**镇**村庞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
2020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欲进入清徐县**镇**村庞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眼镜、手电等;2.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盗窃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痕迹登记表、情况说明、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3.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住清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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