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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11973********,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阿城区阳光地下美食城,在被害人张某某正吃饭时,趁其不备,将张某某放在凳子上的背包内的钱包盗走,窃得现金1500元,所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阿城区衣世界地下商场男装区,假借挑选衣服之际,趁杨某某、陈某某二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手中所拿外衣衣服兜内的钱包盗走,窃得现金95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所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阿城区解放大街全盈生鲜超市门前,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随身背着的双肩黑色背包拉链拉开,将包内的钱包盗走,窃得现金340元,所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闫某某先后实施扒窃三起,涉案金额总价值人民币279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祥泰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闫某某盗窃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文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文学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叙

2020年6月9日

附:1. 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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