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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邮政文景路营业部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某某系中国邮政文景路营业部员工(地址西安市凤城六路与朱宏路十字向东300米路北),负责辖区派送快递邮件。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闫某某在派送邮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不属于自己派送区域的邮件。被告将该邮件截留,并当场打开了快递包裹,后经对比查询,发现该邮件物品为大疆手机云台稳定器。被告所盗取的云台稳定器挂在“闲鱼”交易平台,以650元人民币的价钱进行了出售。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邮政网点分拣快递邮件时,发现了两个不属于自己配送区域的快递。送完快递之后,被告打开两个邮件包裹,其中一个邮件包裹内有一部全新未开封的苹果11Maxpro手机,另一邮件包裹内有十部全新未开封的华为P30pro手机,被告开封包裹包装后,将手机全部放到轿车后备箱内。2019年10月26日,被告将苹果11Maxpro手机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2019年10月29日发民警在中国邮政文景路网点抓获闫某某,并在现场依法追缴10台被盗的华为P30pro手机。经鉴定苹果11MaxPro手机价值9599元人民币;“大疆”手机云台价值798元;10部全新华为P30pro手机价值43360元人民币,总计5375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证人证言;

7、指认、辨认笔录;

8、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目无国法,私开邮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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