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吸食毒品,于 2010年3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公司产业园内的**公司库房,通过**公司库房的窗户进入该库房内,利用裁纸刀等工具盗窃库房内规格型号为4*120*70平方毫米的电缆2.43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同一品质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484元。
2019年5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苏某某窜至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公司产业园内的**公司库房,通过**公司库房的窗户进入该库房内,利用裁纸刀等工具盗窃库房内规格型号为4*120*70平方毫米的电缆5.21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同一品质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1037元。
2019年5月17日凌晨零时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公司产业园内的**公司库房,通过**公司的库房的窗户进入该库房内,利用裁纸刀等工具盗窃库房内规格型号为4*120*70平方毫米的电缆5.03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同一品质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1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压力剪1把、裁纸刀2把、手电1个、锯条2个;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鞍价立刑认字2019第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闫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王 蕊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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