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9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至本区荣乐东路1763弄125号,窃得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60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9日8时许,其将电瓶车停放于本区蓝天东区125号停车位,同年12月9日21时许发现电瓶车被盗。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闫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闫某某处扣押涉案电瓶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司某某。

4.发票复印件、行车执照复印件、工作情况、《价格认定协助书》、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60元。

5.《常住人口信息表》、网上比对、《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监控微卡口比对情况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的到案经过,系被抓获到案。

7.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检察官助理:刘林强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