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昌邑市**镇**村**号。2001年12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7年7月3日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到昌邑市一小区内盗窃姚某某的绿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到昌邑市一小区内盗窃张某某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已发还),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到昌邑市一小区内盗窃柴某某的蓝色钻豹牌摩托车一辆(已发还),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被盗摩托车、电动车(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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