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街道**村**号。201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5月28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7月29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下车棚内,盗窃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8月17日9时左右,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庙小区**号楼下,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飞鸽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后窜至**庙小区**号楼下,盗窃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宝忠

检察官助理:宋晓

2020年11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