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现租住蓬莱市**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至10月多次驾驶鲁******号白色哈弗SUV在蓬莱市某某镇附近果园盗窃苹果合计2500余斤,价值人民币7515元。分述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凌晨,驾车在蓬莱市**村附近梁某某家果园盗窃苹果约500斤。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凌晨,驾车在蓬莱市**村附近王某某家果园盗窃苹果约700斤。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凌晨,驾车先后在蓬莱市**镇**路沿线**村附近董某某、沙某某、刘某某家三处果园盗窃苹果约400到500斤。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凌晨,驾车在蓬莱市**村附近张某某等人家果园盗窃苹果约500斤。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驾车在蓬莱市**村附近李某某家果园盗窃苹果约100到200斤。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潘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驾车在蓬莱市**镇**村附近果园盗窃苹果约100到2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闫某某供述的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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