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闫某某在江苏省丰县**城工地**号楼商铺**楼东北角仓库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上上牌2.5平方紫红铜电线,共计20卷。经鉴定,被盗上上牌2.5平方紫红铜电线价值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许凯姿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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