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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住石家庄市**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宏达明尚小区东侧的封龙大街北口一带,砸车玻璃,盗窃LV手包一个,oppoR1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285元。

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在307国道石家庄开发区段,西兆通桥南桥头一带路南路边,将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汽车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800元;玉件一个,经鉴定价值1000元;U盘一个和现金270元。

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同祥城小区附近路边,砸坏汽车玻璃,盗窃车内:阿玛尼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875元;现金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2.被害人邢某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12月19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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