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地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 年5 月10 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2013 年10 月12 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2017 年1 月23 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3 个月,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 年11 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00号工贸家电后面三楼办公室,撬门进入办公室,盗走被害人石某某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泰山普照香烟一条、黄鹤楼软蓝香烟8包、现金730元,以及黑色背包一个。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价格2152元。
2019年的7月13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张湾供办对面办公室2楼雨轩机电有限公司,撬门进入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纪念币一本(内含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面值人民币各一张),连号百元人民币三张,共计486元,及邮票6张。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闫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15号旺旺家宴馆,翻窗入室,盗走现金200元,黄鹤楼软红香烟3包,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价格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前科查询证明、释放证明;2. 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石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646余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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