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号,住所地钟祥市****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闫某某路过钟祥市郢中镇皇城村三角架山时发现该处有很多油茶树,心生盗挖的念头。8月下旬闫某甲雇请陈某某、邓某某、樊某某、汪某某等人在三角架山上盗挖皇城村种植的油茶树60余棵,后将盗挖的油茶树拖至钟祥市南湖原种场金银花基地闫某乙的田地里种植培育。经物价部门鉴定,60棵油茶树价值共计人民币9150元。

2019年9月27日17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车站街派出所民警在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花鸟市场大门口附近路边将闫某甲抓获。2020年6月17日,闫某甲赔偿被害单位皇城社区(皇城村)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个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候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邓某某、汪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钟祥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