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闫军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和住所地都在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2008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后因逃避侦查,2008年9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军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闫军林伙同杜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编织袋、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采取翻墙、钻窗等手段,先后4次盗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库房内真空管28只、导电杆610根、院内废铁450公斤。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81940元。作案得手后,三名被告人将赃物销赃于陈仓区天王镇收购站张某某(已判刑)处。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军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闫军林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军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军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闫军林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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