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至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大悦城南区二层乐高店内,窃取货架上圣诞火车玩具一件,后变卖,所获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9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已赔偿被盗店铺损失。
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至南开区南马路天佑城一楼The Green Party店内,盗走货架上犀牛、猩猩、水牛、河马、狮子动物玩具模型5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元。后被告人闫某某至NoMe店内,盗走货架上NoMe牌毛绒拍拍带3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7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又至名创优品店内,盗走货架上汽车玩具模型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9元。
同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至南开区大悦城北区五号车库言己又书店内,盗走《知行合一》1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元;《昨日青空》1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元;《昨日青空》(电影纪念画集)1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元;《睡眠书》1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元;《无敌按摩师》1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元;《朕的日常》1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又至南开区大悦城南区三楼kidsland店内,盗走货架上 kidsland牌腕龙玩具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元;三角龙玩具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元。
同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至南开区大悦城南区二楼乐高玩具店内,趁服务员不备,盗走货架上乐高牌蝙蝠战车玩具1件,后逃离现场时,该店服务员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9元。被盗物品均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检察官助理:晏鹏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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