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排**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月1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3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审查起诉。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闫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东双塘村,多次盗窃他人放置于门口的盆栽:
1、2019年8月份,在东双塘村东双塘小学东侧第三个门脸房门口,盗窃冉某某昙花一盆;
2、2019年8月份,在东双塘村哆来咪童装店门口,盗窃郝某某的两盆马拉巴栗;
3、2019年9月12日凌晨,在东双塘村双兴街萃格蛋糕店门口,盗窃高某某柠檬树两盆;
4、2019年9月12日凌晨,在东双塘村开门红饭店门口,盗窃王某某龙血树两盆;
5、2019年9月25日凌晨,在东双塘村开门红饭店门口,盗窃王某某非洲茉莉一盆;
6、2019年10月14日凌晨,在双塘村恋尚美妆美容半永久化妆品店门口,盗窃燕某某的绿萝两盆,无名花一盆。被害人自述被盗三盆花价值200余元。
经鉴定,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被盗七盆盆栽价值人民币1202元。
2019年9月12日、25日、10月16日,高某某、王某某、燕某某分别报警。10月16日, 被告人闫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勘验、辨认笔录;
4、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5、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生霞
检察官助理张浩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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