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镇**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闫某某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在安平县悦程酒店东路北(安平镇政府西)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以改锥和钳子破坏无人售货机、仓库门锁的方式盗窃避孕套、充气娃娃、喷剂等成人用品。2、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闫某某在安平县中心路鼎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邻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以改锥和钳子破坏无人售货机的方式盗窃充气娃娃、器具等成人用品。3、2018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闫某某在安平县中心路鼎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邻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以改锥和钳子破坏无人售货机的方式盗窃充气娃娃、器具等成人用品。4、2018年10月23日凌晨,闫某某在安平县丝网街惠祥庄园小区门口东侧路北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以改锥和钳子破坏无人售货机和仓库门锁的方式盗窃避孕套、充气娃娃等成人用品。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和武某某被盗的保健品价值人民币17098元。被损坏的货机价值32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平衡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案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