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暂住武汉巿东湖风景区**。因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巿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大学**区**栋门前路边,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50型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15日晚21时33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大学**区**栋门前路边,将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凤凰牌钢铁侠型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大学**区**栋门前路边,将刘飞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挑战者600型自行车盗走。
2019年12月6日晚21时16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大学**区**栋门前路边,将杜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永久牌MT668型自行车盗走。
被告人闫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所盗凤凰牌钢铁侠型自行车、永久牌MT668型自行车均已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4辆自行车折合价值人民币共计3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办案办案情况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对案照片一组;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光盘3张 ;6、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7、扣押、接受证据笔录;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9、物证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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