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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汉族,大专文化,系北京****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住济南市历城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客服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孙**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北京****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第二分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华强国际****座**室、**室。被告人闫某某系该公司客服部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系客服部工作人员,该公司客服部负责向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等相关事务,并负责在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进行催收工作。

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韩某某(女,52岁)、谢某甲夫妇(男,56岁)经人介绍在济南第二分公司借款6.45万元(扣除服务费等费用用后实际借款4万余元),韩某某同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每月偿还2145元利息,共计偿还36个月。被害人韩某某、谢某甲向济南第二分公司借款后,在偿还公司2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通过公司电话对韩某某、谢某甲进行电话催收,共计四十余次(均已于韩某某手机中提取),并在电话中肆意辱骂、恐吓、威逼二被害人还款。

2019年1月25日,被害人韩某某、谢某甲夫妇及其儿子谢某乙(男,28岁)三人因无法忍受闫某某、张某某电话辱骂、恐吓、威逼,遂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盛福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烧炭自杀。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韩某某、谢某乙心血中均未检出安定成分; 三被害人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肆意辱骂、恐吓他人,致三人自杀,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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