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3年9月6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3年9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七个月,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在陕西省三原县**乡**村**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曹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咸阳市泾阳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泾阳县永乐镇高速出口附近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后闫某某将盗窃的柴油经张某甲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989元。
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咸阳市泾阳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泾阳县原点东路派出所附近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400升,后闫某某将盗窃的柴油经张某甲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2652元。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李某乙于富平县庄里镇觅子村村委会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284元。
4.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铁佛村村口,趁夜深之际,盗得李小辉挖掘机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闫某某、张某甲又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797元。
5.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奥派陶瓷厂门口,趁夜深之际,盗得吴宗权货车油箱内柴油5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闫某某、张某甲又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3145元。
6.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咸阳市泾阳县,趁夜深之际,盗得张云龙停放于永乐高速收费站路边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后闫某某、张某甲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902元。
7.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梅家坪镇青岗岭宾馆门口,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张某丙停放于富平县梅家坪镇青岗岭宾馆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闫某某、张某甲又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258元。
8.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三原县西阳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常某某的货车油箱内柴油4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后闫某某、张某甲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2536元。
9.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三原县关中环线沿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聂某某停放于空军炮兵学院南门附近马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50升;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还在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席某某停放于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富平化工厂物流通道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盗得被害人孙某乙停放于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富平化工厂物流通道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后闫某某、张某甲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聂某某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2201元,席某某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268元,孙某乙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258元。
10.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210国道富平县庄里镇黑妮餐厅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881元。
1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华达陶瓷厂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后闫某某、张某甲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248元。
1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张某丁停放于210国道富平县庄里镇黑妮餐厅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5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597.5元。
1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鱼锋停放于庄里镇工业园区工业三路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5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610元。
1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富平县庄里镇化工厂北门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5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3195元。
1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曹某甲、李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红色旅游专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富平县庄里镇石川河新建大桥附近红色旅游专线的挖掘机油箱内柴油4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经被告人赵某某,销赃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闫某某、张某甲将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2528元。
16.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曹某甲、李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红色旅游专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校步文停放在富平县庄里镇光宇水泥厂附近红色旅游专线的挖掘机、平板货车等机械车辆油箱内柴油500升;当晚,二人在210国道富平县庄里镇黑妮餐厅门口,盗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庄里镇210国道黑妮餐厅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5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经被告人赵某某,销赃于被告人马某某。经查,校步文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3135元;梁某某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567.5元。
17、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曹某甲、李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三原县镇西阳镇建华建材厂附近,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三原县西阳镇建华建材厂附近的货车油箱内柴油13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经被告人赵某某,销赃于被告人马某某。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821元。
18.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210国道沿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杨某某于庄里镇黑妮餐厅对面空地上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马某某。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896元。
20.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210国道富平县庄里镇黑妮餐厅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盗得被害人酒群星停放于210国道富平县庄里镇黑妮餐厅门口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刘某甲。经查,魏某某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896元,酒群星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881元。
20.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张某戊停放于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富平化工厂物流通道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马某某。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881元。
2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210国道沿线,趁夜深之际,盗得被害人刘某丙停放于庄里镇黑妮餐厅对面空地上的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随后二人将盗窃的柴油销赃于被告人马某某。经查,被盗窃柴油在被盗之日的价值为1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田某某、酒群星等陈述;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与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孙某甲、曹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孙某甲、曹某甲、李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马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孙某甲、曹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艳
检察官助理:吴佳蔚
2020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孙某甲、曹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8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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