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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闫某某,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0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1月17日间,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负责**停车场保安和收费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瞒报等方式,侵占公司应收停车费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闫某某退还公司现金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停车场停车管理系统计算机主机一台;2.书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职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条、收据、停车场收费统计表、门急诊及住院数据统计表、照片、收费交接班记录、**运营情况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工作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磊

2020年5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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