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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镇**村,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某,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孙某某、王某甲、闫某某。公司股份由孙某某持有30%,薛某某为王某甲代持55%,丛某某为闫某某代持15%,孙某某负责公司推广业务,公司财务由被告人闫某某负责。

2017年11月6日,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与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00万元,在天津地区推广易乐游游戏平台。被告人闫某某为了个人日常消费、偿还欠款、赎回网吧继续经营,利用职务之便,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向其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9.9万元,向其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9.1万元,向方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1.2万元,向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向王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4万元,向霍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提取备用金(现金)1.59万元。

2018年初,被告人闫某某被王某甲发现挪用公司资金,后经孙某某催要,于2018年3月29日之后陆续给孙某某、公司财务曹某某转款14.88万元,归还所挪用的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剩余钱款无力偿还。2019年1月28日,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通话记录、挪用资金明细表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王某甲、某某某、方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检察官助理:晏鹏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起诉书八份,随案移送材料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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