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至6月份,陕西**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闫某某,以虚增企业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联系虚开发票人员先后开具无真实交易发票7张,金额共计504434元,交于会计做账,以虚增企业成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线索,记账凭证、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7张、税务部门证明、张某某虚开发票案的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和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虚增企业成本为目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金额共504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留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注: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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