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9********,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 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今,被告人闫某甲明知自己无能力安排学生进**学校上学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可以安排学生入校上学,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等人找到闫某甲,闫某甲也谎称认识南阳市**学校校长、南阳市**局领导等关系,能安排学生上学,并收取被害人钱财;随后闫某甲将骗取的钱财用于挥霍一空。在被害人多次要求闫某甲返还钱财时,闫某甲被逼无奈,于2019年10月份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

现已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诈骗罗某某10000元。

2.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诈骗胡某某6400元。

3.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9月14日诈骗徐某某4000元。

4.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30日诈骗王某某28000元。

5.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16日诈骗赵某某12000元。

6.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6日诈骗宁某某7000元。

7.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8月3日诈骗闫某乙4000元。

8.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7日诈骗徐某某4000元。

9.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诈骗郭某某7000元。

10.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诈骗赵某某9000元。

11.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诈骗蒋某某4000元。

12.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诈骗王某甲3200元。

13.被告人闫某甲于2018年12月1日诈骗王某乙19000元。

14.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2月19日诈骗蔡某某3000元。

15.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2日诈骗闫某丙5000元。

16.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诈骗闫某丁5000元。

17.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2月19日诈骗陈某某4000元。

18.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6月14日诈骗杨某某6500元。

19.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7月诈骗王某丙7000元。

20.被告人闫某甲于2018年8月诈骗程某某3000元。

21.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1月20日诈骗徐某某6000元。

22.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7月4日诈骗余某某7000元。

23.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7月28日诈骗许某某5000元。

24.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诈骗赵某某21000元。

25.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3月28日诈骗高某某4000元。

综上,被告人闫某甲诈骗金额共计19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