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冬,被告人闫某某虚构向他人销售电缆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电缆销售商曹某某,冯某某现金4万元后挥霍,至案发未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曹某某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淑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