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回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6********,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黑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闫某某得知黑水县沙石多乡奶子沟村要将村集体所有的249头藏绵羊出售,因本人无钱购买,遂介绍被害人马某甲到该村购买绵羊。
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马某甲在被告人闫某某的陪同下到奶子沟村查看后,即以每只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49只藏绵羊,共计298800元人民币,被害人马某甲当场支付现金84000元,并拉走67只小藏绵羊。同时,与奶子沟村村委会约定,剩余的购羊款214800元在村委会需要时支付,未拉走的182只藏绵羊由该村村民小某某代养,每天工钱110元。
2019年9月4日,被害人马某甲应奶子沟村村委会要求,通过其妻子马某乙账户将剩余购羊款214800元人民币支付至该村村主任三某某账户。被告人闫某某在得知被害人马某甲已支付全部购羊款后,于2019年9月16日来到奶子沟村,隐瞒自己不是真实买主的身份,利用小某某及该村村委会以为其是买主的错误认识,在被害人马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代为饲养藏绵羊的小某某,在支付其工钱后,将182只藏绵羊拉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变卖,被告人闫某某将变卖的费用据为已有。经黑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82只藏绵羊价值人民币256256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陆元整)。
2019年10月25日左右,被害人马某甲准备到黑水县拉剩余的藏绵羊时,才得知羊已被被告人闫某某拉走,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马某甲向黑水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562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扎西姆
谢 涛
检察官助理:刘道艳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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