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闫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121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280号。因涉嫌信用卡涉骗,于2019年10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XX涉嫌信用卡涉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闫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XX、赵XX、孙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左右,经被告人闫XX介绍孙XX、孙XX、赵XX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职工宁俊海处申请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后宁俊海给孙XX办理一张卡号6228360078806644信用卡,给孙XX办理一张卡号6228360078806651信用卡,给赵XX办理一张卡号6228360078806610信用卡,并交给被告人闫XX,之后被告人闫XX未经持卡人孙XX、孙XX、张XX同意,将上述三张信用卡开通并消费。根据封丘县农业银行提供的贷记卡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显示,被告人闫XX从孙XX6228360078806644信用卡内消费19999.5元,从孙XX6228360078806651信用卡内消费19966.73元,从赵XX6228360078806610信用卡内消费19719.06元,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造成封丘县农业银行无法挽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闫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手机短信截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出具的开户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合照截图、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金穗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信用卡申请人网点领卡登记表、整付零寄交寄清单、催收历史记录、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信用卡消费明细、封丘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宁俊海、高梅香、齐国文、杨克巧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XX、赵XX、孙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牧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闫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村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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