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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街道**岩村**,现住**西路**乡镇局旧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晋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被告人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 年5月6日被收监执行,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3日左右,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古交市原西曲俱乐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面向被告人闫某某购买了200元的土制海洛因小包。

2.2020年1月10日,吸毒人员阎某某在西曲铁路桥底下的厕所,用现金向被告人闫某某购买了100元的土制海洛因小包。

3.2020年1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阎某某在铁路桥底下的厕所,用现金向被告人闫某某购买了100元的土制海洛因小包。

经检测,吸毒人阎某某、赵某某、被告人闫某某吸毒检测报告阳性。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窜至娄烦县天池店乡河北村冯某某经营的小卖部,以购买物品为名,支开店主后盗窃芙蓉王香烟一条。经古交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50元,赃物未追回。

2.2019年5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窜至娄烦县天池店乡韩家沟村尤某某经营的小卖部,以购买物品为名,支开店主后盗窃中华香烟(硬盒)一条。经古交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赃物未追回。

3.2019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窜至娄烦县都交曲村便民服务店,二人翻墙进入商店盗窃芙蓉王香烟7、8条。经古交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75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

认定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没收毒品凭证、提取检材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微信转账照片、称量、封存笔录、称量照片;2.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阎海明、赵锁明、阎志光的证言;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量视频。  

认定盗窃的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尤某某、司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已起诉)的证言; 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是土制海洛因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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