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寨**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腾冲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寨**组被告人闫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5.87克。经查实,闫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三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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