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5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吸毒人员郝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闫某某购买毒品。2019年9月9日18时许,该闫与郝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开元小区8号楼1单元楼下进行毒品交易,郝某某交给该闫毒资300元,该闫准备上楼到家中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闫家中提取到疑似毒品一小包(后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4512g)。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闫某某在雁塔区开元小区8号楼1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宋某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7日,在雁塔区开元小区8号楼1单元2楼5号家中,被告人闫某某向吸毒人员常某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8日,在雁塔区开元小区8号楼1单元2楼5号家中,被告人闫某某向吸毒人员魏某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提取、封存、毒品称重笔录;
5.被告人闫某某通话记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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