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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865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庙**镇**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闫某某与河南省开封市男子(情况不详)多次联系贩卖毒品。2019年6月27日晚,闫某某租用杨某某豫******别克牌轿车,从河南项城秣陵高速到达开封市,在开封市**附近,闫某某将200个红毒品,100个白毒品销售给开封市男子。后在开封市祥符区加油站,闫某某被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从其腰上绑的两个白色丝袜内搜出赃款12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金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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