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贩卖毒品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准格尔旗**镇**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2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闫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忽鸡兔铁路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一小塑料包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20日,闫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忽鸡兔铁路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0.5克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23日,闫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忽鸡兔铁路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一包塑料包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25日,闫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人民医院红绿灯旁边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26日,闫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人民医院红绿灯旁边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28日,闫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忽鸡兔铁路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张艳杰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