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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赌博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2月初在手机上下载“中至汾阳麻将”的APP娱乐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建立亲友圈(亲友圈ID为18****,名为:诚信共赢),再注册“闫某某”的微信号,添加好友后,将“中至汾阳麻将”的APP平台亲友圈ID号发给其好友,微信好友便能加入到该亲友圈中。亲友圈内建有打麻将、斗地主的房间,共计12间,每个房间内有3至4名玩家,游戏内用积分制,1分可以兑换人民币1元,玩家玩完后将输赢情况截图发给闫某某,由闫某某用注册的微信号对输赢的人员进行人民币结算,并对参与的玩家每人抽取1元的房费,被告人闫某某共抽头渔利约4000余元,赌资流水约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雅洁

2021年1月13日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三泉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交赃证物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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