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99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51979********,汉族,专科毕业,务农,住西平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因涉嫌重婚罪,2018年7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某在与其丈夫张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和杨某某非法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抓获经过、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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