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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8********,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路**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何某某、褚某某等人(均已起诉)自2014年至今,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C1座和东方广场E2座21层北京华信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内,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邀约、召开年会、推介会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南宁华润万象城写字楼项目、北京市艾美国际幼儿园项目、谭咏麟等明星演唱会、北京华容餐饮有限公司等投资理财项目为由,签订《投资协议》等合同并承诺年化利率5%-24%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投资。经审计,被告人闫某某共计参与非法吸收35385000元,非法获利1639225.13元。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硬盘、台式电脑、电脑硬盘、公章、人名章等;2、书证: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流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回复函、工商登记材料、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王某某、卢某某、胡某某、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同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银行账目、投资合同统计表、返息表、工商登记材料等;8、其他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练泰霖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换押证1份。

4、同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褚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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