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0********,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县人,原系磐石市**委员,系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吉林市**区**小区。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经我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时间自2020年7月20日至8月3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闫某某,明知其公司名下的磐石市**小区**号楼70余套房产已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1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三年,仍将被查封的房产对外出售,至案发已非法出售查封房屋共计49套。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抓捕经过;4.户籍信息;5.前科劣迹证明;6.磐石市公安局拟对闫某某采取强制措施通报;7.磐石市公安局关于闫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一案的函及复函;8.**小区**号楼预售明细;9.协议书;10.关于磐石市法院查封我公司房产有关情况的汇报;11.磐石市人民法院案件移交材料;12.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卷宗;13.民警走访照片及公告(附磐石市公安局光盘一张) ;14.情况说明;15.有关800万的情况说明;16.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合同;17.查封用房51套具体明细;18.企业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19.刑事判决书;20.民事调解书;21.谅解书;22.民事裁定书;23.民事裁定书及存根;24.撤销诉讼保全申请(解封申请);25.民事卷宗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7.民事判决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尹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多人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六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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