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8********,汉族,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农民,住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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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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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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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自己位于讷河市**镇**村**组的住宅房后,用粘网猎捕白腰朱顶雀58、黄雀9只、麻雀1只、大山雀1只共计69只。经鉴定,闫某某所捕鸟类系雀科白腰朱顶雀、黄雀、麻雀、大山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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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 |
犯罪工具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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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赃物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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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 |
到案、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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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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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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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视频截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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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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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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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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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鉴定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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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视听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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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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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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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轻 |
缴纳生态恢复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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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或有期 |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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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菲菲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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