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8********,汉族,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农民,住该组。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11月4日

办理案件流程

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自己位于讷河市**镇**村**组的住宅房后,用粘网猎捕白腰朱顶雀58、黄雀9只、麻雀1只、大山雀1只共计69只。经鉴定,闫某某所捕鸟类系雀科白腰朱顶雀、黄雀、麻雀、大山雀。

证据清单

1.物证

犯罪工具照片( √   )

账款、赃物照片( √   )

2.书证

到案、抓获经过(√)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   )

案发现场视频截图( √   )

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 √  )

3、证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  )

罪名认定

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从轻

缴纳生态恢复资金( √    )

量刑建议

拘役或有期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罚金

备注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菲菲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